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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更正
发布时间 : 2016-02-23 00:00
来源 : 罗定市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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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少数民族成份更改、更正

办理对象:本区域户籍居民(父母一方或继父母一方是少数民族身份的居民)。

办理条件: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1.公民民族成份可随父或随母,在满18周岁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2.对历史上错定或有关部门登记错误的,根据事实和提供的相关证明,给予出具核改证明。 

办理程序: 

1、更改民族成份,需要由当事人提供更改民族成份原因的书面申请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当事人要将更改民族成份申请、有关证明材料及本人户口本交承办人初审,基本合格后,由承办人报市民宗局审批。 

国家规定可以更改,但是,你必须有足够的证明材料。如果是他们故意刁难,可到民宗局举报。 

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知

一、变更和恢复民族成份的审批由各区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核准; 

二、申请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根据核准证明予以变更、恢复。 

三、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 

四、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为凭确定。 

五、现役军人子女的民族成份依据其父或母所在部队(部门)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现役军人民族成份证明确定。 

五、不同民族公民所生子女,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同一少数民族公民所生子女,恢复民族成份不受年龄限制。 

六、不同民族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七、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八、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九、申请变更、恢复民族成份,须持有父母民族成份证明(户口卡)、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本人申请。 

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障我国公民正确表达民族成份的权利,做好民族成份填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2015第2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0日国家民委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对公民确定民族成份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为自己的民族成份。 

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者由本人决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 

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 

 

五、不同民族的成年人之间发生的收养关系,婚姻关系,不改变各自的民族成份。 

六、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随意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七、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办理地点: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市府大院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窗口接收、受理、办理、审核、审批、办结  

监督电话:3722376  

联系方式:37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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