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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民宗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 2018-08-22 15:20
来源 : 罗定市统战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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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定市民宗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类型 部门 编码 职权名称 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依据及监督方式 备注
1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100004445381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二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9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4.《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二十二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150004445381 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审核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核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1.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180004445381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五十七条。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第三十九、四十条第二款、四十一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初核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4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020004445381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核、审批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三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0项。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5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030004445381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审批 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九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2项。
3.《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二、二十四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八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6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040004445381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64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4号)第四条。
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三、五十四条。
5.《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国宗发〔2018〕15号)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9号修正)第七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7 行政许可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1050080004445381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九条。
2.《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
3.《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粤府令第142号)第47项。
4.《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条。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三条。
1.受理前责任:依法编制并公布办事指南、业务手册,明确办理流程、时限,做好宣传引导和咨询服务。
2.受理责任:审核申请材料,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以受理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收到申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不予以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开展检查,推行投诉举报处理、执法信息公示、分级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执法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积极发挥社会公众、媒体、宗教团体等参与监督监管的作用,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人意见,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1、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8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1000444538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五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9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20004445381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设置宗教设施,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0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30004445381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1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40004445381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第十条。
2.《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2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80004445381 对为违法、违规的宗教活动提供条件,未经批准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未经同意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范围内新建建筑物和设施,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临时地点以外组织、主持集体宗教活动,邀请境外宗教组织、宗教教职人员来访,参加宗教活动以及讲经、讲道未办理相应手续,接受境外的宗教津贴和传教经费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3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090004445381 对宗教活动场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拒不接受整顿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4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00004445381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主办的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5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10004445381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6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20004445381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7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30004445381 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8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40004445381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2.《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19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50004445381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第一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0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60004445381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1 行政处罚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2050170004445381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1.宣传引导和规范执法责任:不定期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宣传。规范执法程序、执法裁量基准和执法文书等。
2.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3.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4.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5.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6.决定责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①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条;②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③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④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⑤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⑥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2 行政检查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6050010004445381 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1.事前责任:宣传宗教政策法规,指导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检查责任:定期开展遵守法律法规和落实管理制度检查,对场所对外交流交往进行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作出予以行政告诫、公告、暂停开放、建议撤销登记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4.移送责任:对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场所移送其他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5.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3 行政确认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7050010004445381 少数民族高考考生资格确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修订)第七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3.《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年国务院第435号令)第二十一条。
4.《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粤民宗规[2017]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责任;对拟同意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4.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6.监管责任:对民族成分确认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4 行政确认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7050020004445381 公民民族成份变更 1.《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责任;对拟同意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4.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批,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
5.送达责任: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6.监管责任:对民族成分确认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5 行政奖励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08050010004445381 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2.《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3.《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民委发﹝2010﹞13号)。
4.《全国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保留项目名单》。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省的评选条件,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民英雄纪念碑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或推荐报省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6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10004445381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担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四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宗教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务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7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20004445381 宗教教职人员兼任另外一个宗教活动场所的主要教职的备案 1.《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8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30004445381 出国朝觐报名审核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七条。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29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40004445381 朝觐名额的分配 1.《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国宗发〔2005〕34号)第九条。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0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50004445381 属于宗教财产的房产和管理使用的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备案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1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60004445381 宗教活动场所常住教职人员人数定员备案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十四条。 1、事前责任:编制办事指南,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对符合条件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2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80004445381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培训班备案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的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3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090004445381 本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外省、市、县或者邀请外省、市、县宗教教职人员来本省、市、县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备案 1.《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2年修正)第二十九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的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⑦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4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110004445381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1.《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2.《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2006年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第三条、第九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的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5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120004445381 民族、宗教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的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36 其他 罗定市民宗局 67309944720050130004445381 民族、宗教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的财务审计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十七条。 1.事前责任:制定办事指南,明确办理材料、要求、时限等,向社会公开。做好咨询服务和法规政策宣传工作。    
2.受理责任:民族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核实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认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不符合重要条件的退回报备单位。                    
5.后续责任:对备案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问责依据: 1.法律:《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3.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八条;4.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八条;6.其他问责依据。            二、监督方式:罗定市纪委(监察委)党风廉政建设室。电话(热线):3723406;邮箱:lj3723406@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网址:http://sjw.luoding.gov.cn。           2、罗定市民宗局。电话(热线):3722268;邮箱:minzong@126.com;地址:罗定市罗城街道宝定路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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